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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殡仪馆骨灰寄存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移交销毁

时间:2025-11-22

    1、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档案的保管期限

    因为各地区对于骨灰寄存档案的建立及安放有自身特点,因此档案的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也就没有办法实现在同一年限中,鉴定剔除所有该年限的骨灰寄存档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从遗体火化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与遗体火化的即时性有所不同,骨灰档案的建立有着较长的时效性,因此在殡仪馆经营管理中,档案保管的长期性与业务的特殊性都决定了骨灰寄存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存在较难的规定性曰,并且在公墓中也存在明显的例外特征。因此依据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经营性公墓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期限届满如何处理问题,以丧属与经营性公墓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准。关于维护管理费缴纳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2012年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地与骨灰存放的格位使用年限为20年一个周期。根据这种情况,可将骨灰寄存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30年,自确定骨灰寄存关系、签订寄存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2、殡仪馆档案的移交与销毁问题

    对于殡仪馆档案的移交及销毁,依据我国《殡葬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然而,在殡仪馆档案的鉴定销毁方面却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因此相关殡葬服务单位及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正确对待,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鉴定时应充分结合现阶段经济社会与科技的发展情况,对档案的利用价值有一个合理的权衡,同时保持一定的预见性。对己经确定销毁的殡葬档案,需编制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记录好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及数量等情况,确保应该销毁的档案无遗留或者流失。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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