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本站!

免费咨询热线:

021-34500087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法治节葬略论

时间:2025-11-16

    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提议,所有的人死后都实行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及各界知名人士151人在倡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从此,中国大陆的殡葬改革拉开帷幕。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确定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殡葬管理条例》,继续把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作为殡葬管理的方针。2007年5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受权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短短20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社会各界来信来函超过1000件、建议1万余条。

                            海湾园,上海公墓,上海公墓价格,奉贤公墓,             

                       

    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域狭小、人口稠密,其《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台湾殡葬条例》)有7章76条;大陆《意见稿》由1997年的6章24条增加到6章40条。台湾另有《殡葬管理条例施行细则》33条;大陆因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文化多元而施行省级地方《殡葬管理办法》。

    《台湾殡葬条例》的某些条款值得大陆借鉴。例如:“第六条私人或团体得设置私立殡葬设施。”

    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及宗教团体所属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可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大陆《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对应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规定在城乡割据的二元社会,为防止滥占耕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当前城乡一体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其科学性如何值得探讨。因为“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是“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是否必然违法?

    再如:《台湾殡葬条例》“第十条对于教育、文化、艺术有重大贡献者,于其死亡后,经其出生地乡(镇、市、区)满二十岁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业经殡葬设施审议委曼会审议通过者,得于该乡(镇、市、区)内适当地点设公共性之纪念墓园。”

    此规定有两点值得关注:

    1.纪念对象狭窄,仅限于对“教育、文化、艺术有重大贡献者”,没有将政治家、领导人列入。

    2.设立程序严格,须“经其出生地乡(镇、市、区)满二十岁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业经殡葬设施审议委曼会审议通过”,方能在本区域内“适当地点设公共性之纪念墓园。”

    大陆《意见稿》第三章公墓管理(自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没有类似《台湾殡葬条例》第十条的条款。如果大陆将来新的《殡葬管理条例》仍然缺少类似条款,恐难以遏制某些地方政府以纪念先烈英灵为名大造陵墓的泛滥。


copyright © 2025 http://www.shhwqymd.top 沪ICP备2511611023 XML地图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