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村墓地是否具有合法性,笔者将其划分为农村合法墓地以及农村违法墓地。
农村合法墓地是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允许建造殡葬设施的墓地,包含其上所建造的用于安葬居民骨灰或遗体的殡葬设施,根据是否有偿取得,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墓(又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农村经营性公墓(又称农村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的概念来源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该条规定将公墓定义为“给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和遗体安葬的公共设施”,并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其中,公益性公墓与农村墓地直接相关,该类墓地仅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用,不可进行交易,亦勿需缴纳任何费用,属于无偿的。相对应地,该条规定将经营性公墓定义为“为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偿进行殡葬活动的公共墓地,属第三产业。”由此可知,我国法律上严格区分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仅限于集体组织成员无偿进行安葬活动,而城镇居民则只能通过买卖经营性公墓来完成相应的遗体安葬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在需求的推动下,已经出现于农村进行交易的非公益性墓地,下文将详细叙述,故而笔者再依据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性质,将那些可用于交易的有偿农村墓地定义为农村经营性公墓。
墓地作为死者的“居所”,难以如生者一样存在除购买房产之外的相对便宜的居住方式,如租赁等,而是需要近乎永久性地使用,故居民对墓地的需求量只增不减、居高不下,而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与稀缺导致墓地的供不应求,相应城市墓地价格不断上涨,城市居民不堪重负,开始试图于农村地区寻求相对更低的价格购置墓地。同时,依据《公墓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性墓地须经批准同意后才可建立。由此,只要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农村公益性公墓即被赋予了向城市居民销售的可能性,在性质上从公益性公墓转变为经营性公墓,但因其所占据的土地属性仍为农村集体土地,故区别于城市经营性公墓,而最终被归类于农村经营性公墓。农村经营性公墓依然属村集体所有,且由当地民政部门监管。公墓经营人经当地村委会取得公墓承包经营权,具体获取方式则多以招标和拍卖为主,村委会由此获得的费用将平分于各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中,这样以来,既平衡了城市公墓相当程度上的短缺而农村公墓相对富余间的矛盾,合理再调配了公墓资源,又以该种方式增加了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收入,趁此机会规范当地乱埋乱葬、私卖公墓的现状,为其提供了一个合法而又使各方需求得以满足的便捷途径,故被赋予合法性以及可销售性的农村经营性墓地不失为一个使城乡居民达到共赢的产物。
农村违法墓地是指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建造的墓地,在农村主要表现为私人墓地,包括宗族墓地和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村民缺乏法制观念,对相关政策并未深刻了解,当地政府部门缺乏严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进而产生的“墓地乱象”。笔者以“农村”和“墓地”为关键字于无讼网查询了2009年至2019年的案例共有3 164个相关结果,其中关于墓地使用权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的共有107个,排除妨害纠纷的共有168个。‘由此可知,现实的农村墓地上存在大量的纠纷,且基于墓地的特殊性,进而使其矛盾难以调节,墓地买卖中的买受人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真正地平等保护,在农村墓地买卖纠纷中绝大部分涉及到农村违法墓地买卖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进而在涉案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存在争议的案例,于此种情况下,往往“买受人”损失较卖方更大,因其不仅仅涉及到金钱损失,还涉及到土地价值波动导致错过最佳购买时机、遗体人格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将不限于对合法农村墓地买卖合同相关纠纷的案例搜寻和分析,还着重包含对违法墓地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搜寻和分析,以及探讨如何对当中的“买受人”进行权益救济问题。
明确禁止建造墓地的规定以国务院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为主,越来越多的墓地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土地利用率下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国家为了进行殡葬改革,在该条例的第八、九条规定了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且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同时,此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亦规定了几种明确禁建造坟墓的地方,主要包括了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于农村进行建造的墓地或恢复的墓地亦均属于农村违法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