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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买卖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时间:2025-11-17

    一般墓地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一般要件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达成合意;订立合同过程依法进行;该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于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在农村墓地买卖合同中,更多的体现了当地的交易习惯,例如案例一中李某与某村小组通过电话口头达成合意,案例六中当面口头达成协议,表明在农村地区不乏以不要式形式成立农村墓地买卖合同,那么相应的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海湾园,上海公墓,奉贤公墓,浦东公墓,      

                     

    要使农村墓地买卖合同生效,首先除了买卖双方须具有相应订立合同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外,还须考虑对主体适格问题进行分情况讨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的墓地须为合法墓地,农村合法墓地又分为(农村)公益性墓地与农村经营性墓地,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买卖,一般需要墓地买受人身份为集体组织成员,卖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资格,对于农村经营性墓地,亦先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买受人身份可以为城市居民,也可以为集体组织成员,但主体不适格是否影响到该合同生效还需进一步讨论,笔者在下文中将予以阐述。同时,由于农村经营性墓地尚未经法律明确规范,并未普及,情况较少,故以下以讨论农村合法墓地中的公益性墓地买卖纠纷,和农村违法墓地买卖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合同效力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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